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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

(摘要)

 

 

     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(摘要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国发〔2005〕 35 号

    (二十二) 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在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指导下,开展本行业人才需求预测,制订教育培训规划,组织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;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、职业技能鉴定和证书颁发工作;参与制订培训机构资质标准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;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。

 

返回上一页      标题: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(摘要)     时间: 添加时间:2009/7/29      点击量: 点击次数:46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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